B股交易的结算交收期为T+3日。
第7.3条 划款银行
结算公司选择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作为划款银行,其责任仅在于依结算公司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付。
第7.4条 交收指令及接受时限
结算公司所接受的结算交收指令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令是由经纪发出的有关交易所买卖的交收指令,此类指令应在T+1日中午12:00之前发送至结算公司。
第二类指令是指涉及托管商的交易股份交收或非交易股份转移的交收指令,此类指令应在T+2日中午12:00之前发送至结算公司。
第三类指令是由经纪发出的有关交易所场外买卖的交收指令,现阶段用于零股交易的交收,此类指令应在T+1日中午12:00之前发送至结算公司。
三类指令的格式由结算公司进行统一规定。
第7.5条 对盘及指令配对
结算公司将第一类指令与交易所成交资料进行核对,即对盘;将第二、三类指令根据对手方的收付内容进行配对,即指令配对。
对盘或配对不符的第一、三类交收指令,结算公司将在T+1日下午3:00之前通知结算会员;配对不符的第二类交收指令,结算公司将在T+2日下午3:00之前通知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应在T+2日下午5:00之前将更正指令回复结算公司。由于结算会员工作延误或指令发送错误所造成的交收延误,由延误方负责。
第7.6条 交收责任
一般结算会员或托管商若对某项交易不予确认,或对其中内容持有异议而未能履行交收责任的,办理该项交易的基本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有责任完成交收。
第7.7条 交收执行
B股交易的买方结算会员须于T+3日上午,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结算公司于划款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
结算公司于T+3日上午,进行股份交收,即记加买方投资者股份帐户,买方结算会员股份总帐自动记加相同数量的股份;记减卖方投资者股份帐户,卖方结算会员股份总帐自动记减相同数量的股份。同时,向划款银行发出汇款指令将款项划入卖方结算会员的指定帐户。结算公司于交收完成当天下午3: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B股股份交收确认书”。
第7.8条 汇款错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