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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

  五、非交易股权变更。

  第6.2条 新股认购和供股认购登记
  投资者认购发行公司新发行或供股的股票,须向发行公司或承销商提供其在结算公司登记的帐户号码,由发行公司编制认购清单,统一向结算公司办理股权登记。
  发行公司须于上市日之前十五日向结算公司提供认购清单及依据结算公司指定格式录入的数据软盘。结算公司登记确认后出具“B股股份存管确认书”,并经结算会员通知投资者。
  若投资者对股权登记结果持有异议,可立即通过结算会员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结算公司将及时进行查核并将查核和纠正结果通过结算会员通知投资者。
  第6.3条 红股登记
  发行公司派送红股,由发行公司统一向结算公司
  办理股权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红股分派方案,将红股登记确认后出具“B股股份存管确认书”,经结算会员通知投资者。
  第6.4条 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B股股票交易之后,结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按本规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因强制性买进或卖出引致股权变更,则按第八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6.5条 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结算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办理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继承和馈赠;
  二、交易双方对一项错误的买卖达成修订协议,并经交易所同意的;
  三、由强制性买进卖出而引致的非交易过户;
  四、符合法律的抵押行为所引致的过户;
  五、经B股主管机关或交易所许可的过户。
  以上第一、五款所述股权变更,由投资者通过其结算会员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并出示法律公证书或有关文件后,结算公司方予以办理。
  结算公司在完成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后,向变更双方出具“非交易过户确认书”。

第七章 结算交收

  第7.1条 结算交收原则: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资料及结算会员指令进行股份及资金的结算交收。
  结算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令的对盘与配对成功来保证交易所发生的每笔交易如期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第7.2条 交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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