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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

  三、结算公司作为其名义持有股份的共用代理人,向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提供股份存管的代理服务,如向发行公司收取红股、股息及其它权益,提供公司信息和投票代理等。
  第5.3条 结算公司对B股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制度,一、二级帐户分别为结算会员帐户和结算会员管理下的投资者明细帐户。结算会员作为其所属投资者股份的存管代理人,应负有其名下二级帐户的结算和交收责任,并提供股份存管代理服务,如收取红股、股息及报表等事宜。
  第5.4条 投资者须同结算会员签订有关存管及结算交收的代理协议,结算公司不直接介入投资者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事务。
  第5.5条 存管凭据
  结算公司依据存管股份的变更情况向投资者出具存管凭据:
  一、对发行认购和发行公司供股、派送红股以及非交易股权变更引起的股份存管变更,结算公司出具“B股股份存管确认书”。
  二、对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份存管变更,结算公司于交收日向结算会员出具“B股股份交收确认书”。
  三、每月初交易所的第三个营业日,结算公司提供“月股份存管对帐表”。
  投资者若对股份存管情况存有疑义,可通过结算会员向结算公司查询,结算公司通过结算会员将查询结果通知投资者。
  第5.6条 股份存管凭据的签发
  所有进入B股中央结算系统的证券都以非实物化方式存在,结算公司任何时候均不签发实物股票,但可根据投资者需求出具股份存管凭据,该凭据不能流通,也不能直接设定抵押。
  投资者如需动用股份办理抵押,结算公司将根据投资者出具的抵押协议办理抵押股份的冻结手续,并出具“抵押冻结证明书”。如投资者归还“抵押冻结证明书”,结算公司将解除冻结并相应调整其“股份存管帐户”。
  第5.7条 股东名册的提供
  结算公司向发行公司定期提供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权登记

  第6.1条 股权登记范围
  结算公司办理股权登记限于以下范围:
  一、发行新股认购;
  二、发行公司供股认购;
  三、发行公司派送红股;
  四、交易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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