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 若投资者到结算公司开户,则省略第3.8条中所述代理步骤,由结算公司校核“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向投资者发出“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确认书”。
第3.10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确认书”仅限开户者本人(本机构)使用。
第四章 合资格证券
第4.1条 合资格证券的范围
结算公司接纳一只证券为合资格证券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上市人民币特种股票;
二、向境外发行的政府、公司债券;
三、向境外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四、B股认股权证;
五、结算公司认为合资格的其它证券。
第4.2条 不合资格的证券
在国家未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结算公司原则上不接纳下列证券为合资格证券,并有权终止某一证券的合资格证券资格:
一、未按有关法律、规章或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证券;
二、已清盘、破产或已丧失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
三、被交易所除牌或终止上市的证券;
四、结算公司认为不合资格的其它证券。
第4.3条 接纳或终止的通知
结算公司一旦决定接纳或终止某一证券纳入B股中央结算系统,应立即通知各B股结算会员,通知一般应载明以下三项内容:
一、接纳或终止的时间及结算公司为此提供或停止服务的时间;
二、被接纳或被终止证券的名称、简称及其编码;
三、被接纳或被终止证券的发行公司的资料。
第五章 股份存管
第5.1条 中央存管
结算公司是所有在交易所挂牌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所有发行B股须经B股中央结算系统接纳后方可进入交易所集中市场进行买卖。
第5.2条 所有进入B股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以结算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结算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以上职责:
一、保障所有合资格证券在存入B股中央结算系统和发生股权变更时都能及时地以结算公司的名义持有,使相关证券的权益不受实益持有人变更后的时滞影响;
二、监管B股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流通总额与以结算公司名义登记的持有量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