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理结算会员须对其所代理经纪的业务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B股帐户开立
第3.1条 结算公司为B股帐户的法定开户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B股结算会员向结算公司办理开户。
第3.2条 凡参与交易所B股买卖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及机构,以下同)均须事前在结算公司或B股结算会员处办妥B股帐户开立事宜。
第3.3条 结算公司为每一个投资者开立一个B股帐户,并使其拥有一个帐户号码。
第3.4条 结算公司设立之B股投资者帐户分为B股投资者直接帐户和B股投资者代理人帐户。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之B股投资者,均可申请办理直接帐户,亦可以委托他人(机构)开立代理人帐户,以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代理人帐户与直接帐户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代理人帐户还负有按结算公司要求提供最终受益人资料之义务。
第3.5条 投资者办理B股直接帐户须提供以下开户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及其委托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二、机构投资者应提供载有机构商业注册登记号以及注册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书;
第3.6条 投资者办理B股代理人帐户须提供以下开户资料:
一、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二、代理人为机构的,应提供载有该机构商业注册登记号以及注册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书;
三、有关代理文件。
第3.7条 投资者办理B股帐户须填写结算公司统一制作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申请表”,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及其代办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对于代理人帐户申请而言);
二、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号、国籍、机构注册地等);
三、通讯地址;
四、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3.8条 结算会员详细校验“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加盖签章后连同有效证件之复印件送达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将向该代办机构发出“B股投资者开户清单”及“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确认书”,再由该开户代办机构将“人民币特种股票帐户确认书”送达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