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 B股结算会员缴纳的“风险基金”最低标准暂定为
基本结算会员:港币50万元
一般结算会员:港币30万元
特别结算会员:港币50万元
上述风险基金以现金方式交付。结算公司还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对风险较大的会员收取一定数目的额外保证金,额外保证金款项可以以现金或抵押品方式支付。
第2.5条 “风险基金”有关规定见第八章。
第2.6条 B股结算会员职责范围:
一、作为投资者股份存管代理人,代理B股投资者在结算公司开立B股投资者帐户以及办理股权登记和股份存管业务;
二、代理B股投资者向结算公司办理结算交收业务;
三、办理结算公司向B股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结算公司要求的其它事务。
第2.7条 B股结算会员资格的终止
B股结算会员要终止参与B股中央结算系统,应至少在一个月之前向结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若B股结算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结算公司可终止该会员的参与资格:
一、破产、清盘或解散;
二、发生严重失责事件且未能及时补救;
三、司法机关、证券主管机关判决或勒令其停业、关闭;
四、违反本规则规定且严重影响中央结算系统运行或损害结算公司和其它会员的正当利益;
五、结算公司有充足理由认为须终止该会员参与资格时。
第2.8条 B股结算会员资格的终止程序
结算公司在批准结算会员的终止参与申请或发出终止参与通知时,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结算公司将在结算会员资格的终止日以后六个月内将该结算会员的风险基金及其它资产,扣除一切动用及应付项目后归还,正式办理退出手续。
第2.9条 B股结算会员代理:
拥有交易所席位或特别席位的B股特许经纪为当然结算会员;不拥有深交所席位或特别席位的B股特许经纪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结算会员直接参与B股中央结算系统结算业务,也可以通过B股结算会员代理其结算业务,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B股特许经纪与结算会员须签定书面代理协议;
二、代理结算会员须以其自身名义为被代理经纪进行交易报盘及发出交收指令;
三、须经结算公司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