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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结算登记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1995年10月12日 深证登业[199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发展和完善人民币特种股票市场,保障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者及有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1.2条 凡通过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人民币特种股票中央结算系统办理人民币特种股票之存管、结算交收、权益分派及其它相关业务的会员和投资者,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1.3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之诠释为:
  结算公司:指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B股中央结算系统:该系统是结算公司为进行结算交收以及股权变更提供电子记帐与转帐服务的证券帐面管理系统。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B股:指在交易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相关新股认购权证书和受益凭证。
  B股结算会员:指结算公司批准认可的参与B股结算交收的境内外经纪和托管商。
  发行公司:指发行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4条 本规则中所提及的时间,以中国北京时间为标准。

第二章 B股结算会员

  第2.1条 B股结算会员资格
  结算公司接纳以下两种机构的B股结算会员申请:
  一、经纪:所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境外代理机构;
  二、托管商:所有提供深圳B股托管服务之银行或机构。
  第2.2条 B股结算会员分类
  结算公司批准认可的B股结算会员分为四类:
  一、基本结算会员:拥有深交所席位的境内B股特许经纪。
  二、一般结算会员:不拥有深交所席位的境内外B股特许经纪。
  三、特别结算会员:拥有深交所特别席位的境外B股特许经纪。
  四、托管商
  第2.3条 B股结算会员申请及确认程序
  凡申请成为结算公司B股结算会员的机构,须填写本公司编制的“B股结算会员申请表”,递交结算公司要求的有关材料,并向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汇足风险基金,结算公司核准后将向其发出“B股结算会员资格确认书”予以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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