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应当按隶属关系提供省级或以上外经贸管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
4、银行类股份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保险类股份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应当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五条 转让资金可通过结算公司划转。转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自愿委托结算公司办理转让价款划转手续的,应当向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划款书面申请;
(二)声明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四)转让双方银行出具的账户证明;
(五)加盖公司印章的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结算公司核对委托划款申请上的收款人名称与转让协议上的出让方名称、开户银行出具的账户证明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后,将划款通知传与受让方。
受让方将转让价款、手续费、印花税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结算公司。
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下一工作日,结算公司将转让价款划入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利息按转让双方的约定划入转让方(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涉及执行司法裁决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的,司法机关应到结算公司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二)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司法机关介绍信、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者工作证;
(四)受让方股份转让账户及复印件、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送达回证。
第七条 自然人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或者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应当向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