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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
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挂牌交易股份转让(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份转让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负责办理。
  第三条 股份持有人保证,对所转让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票免遭第三人追索,保证该股票不是《公司法》等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股票。
  股份转让双方需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结算公司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四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已经注销的,应当提供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并出具股权承接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应当提供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下同]。
  (四)股份转让双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及复印件;
  (五)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还应当提供外商付款凭证;
  (六)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或持有公司总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总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先公告,后办理过户手续。
  (七)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涉及发起人股份的,应当提供加盖股份转让公司印章的股份转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涉及国有股,应当按隶属关系提供省级或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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