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加快重新招标进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后7天内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即启动重新招标程序。评标过程中,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的规定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按《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继续按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两次招标仍失败的,项目单位直接选择项目承建商或供货单位,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四)招标结果公示与合同谈判、进场准备并举。评标结束后,项目业主即确定拟中标人,最迟第二天公示评标结果和拟中标人,公示期间项目业主与拟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拟中标人做好进场开工准备。公示期结束如无投诉或投诉不成立,即签订合同。
(五)完善措施,高效处理投诉。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提出投诉或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在公示期提出异议或投诉。投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投诉受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反映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投诉人应提供相应证据。上述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快速、妥善处理异议或投诉,为签订合同创造条件。
三、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级投资主体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按上述要求实施监督,下达给区县的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推进。
(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能快则快”和“特事特办”的工作思路,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采用会审研究,现场确定,避免层层报审,贻误时间。
(三)所有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两个时间节点,排出招投标倒计时工作时间表,明确各节点工作时间和责任人,报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级投资主体在12月5日前将须在12月底前开工项目的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明春,电话:67575755,传真:6757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