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所需资金,本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
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所需资金,本公司对当日涉及该权证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已达三个工作日。
权证期满三个工作日仍无法交收成功的,本公司不再代为办理该权证行权交收,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2.3.2.2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
本公司按T日行权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
若证券和资金足额,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的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本公司按T日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若证券和资金足额,本公司将行权资金从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同时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划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至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
2.4 对账
2.4.1每日收市后,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及时下载以下资金清算数据:
资金清算数据库SJSQS.DBF;
证券交易统计库SJSTJ.DBF。
2.4.2 每日17:00后,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接收以下结算数据,完成T-1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股份、资金的对账:
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
股份结算对账库SJSDZ.DBF;
资金结算信息库SJSZJ.DBF。
2.4.3 结算参与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回报库SJSHB.DBF和T日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生成T+1日投资者权证及标的证券的可交易数量,用于T+1日的交易或行权。
2.4.4 结算参与人在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查询。
2.5 结算费率
本公司按以下标准对权证结算业务计收相关费用:
收费项目
| 费率
| 计算对象
|
行权股票过户费
| 0.500‰
| 股票过户面额(向投资者单向收取)
|
权证行权结算费
| 0.015‰
| 清算金额(向结算参与人单向收取)
|
权证交易结算费
| 0.015‰
| 清算金额(双向)
|
结算风险基金
| 0
|
|
权证交易过户费
| 0
|
|
违约处罚卖空违约金
| 1‰
| 按卖空冻结金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