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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权证结算业务服务指南》的通知


  2.2.1.2 对于T日权证交易资金清算净额,本公司不于当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但结算参与人必须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供本公司进行权证交易资金的划付。

  2.2.1.3 本公司依据T日权证交易的清算数据,对T日权证净卖出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做交收锁定。
  结算参与人不得卖出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也不得将该部分权证用于质押或办理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

  2.2.2权证行权的清算

  2.2.2.1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下载权证行权资金清算数据(资金清算数据库SJSQS.DBF),并根据该数据按时完成T+1日的权证行权资金交收。

  2.2.2.2 权证行权的资金计算公式
  现金结算方式(含价内权证到期自动行权)
  认沽权证的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认购权证的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证券结算方式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其中,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
  特别注意: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结算。

  2.2.2.3 对于T日权证行权的清算金额,本公司不于当日记增、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但结算参与人应当确保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供本公司进行权证行权资金的划拨以保证行权成功。

  2.3 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后,本公司先完成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证行权的最终交收。

  2.3.1权证交易的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后,本公司进行以下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

  2.3.1.1 将T日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3.1.2 根据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数据,对应记增、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
  2.3.1.3 若结算参与人足额完成资金交收,本公司将相应权证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2.3.1.4 若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完成资金交收,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确定待处分权证,并将其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再将剩余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2.3.1.5 待处分权证的确定方式如下:
  待处分权证价值=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
  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权证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
  结算参与人可于最终交收时点前向本公司申报指定待处分权证(附件5)。
  若结算参与人未申报待处分权证或申报不足的,本公司按照T日权证买入的时间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划待处分权证(不超过每个证券账户净买入的权证数量)。

  2.3.2 权证行权的交收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本公司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2.3.2.1 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
  本公司对此类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权证,在其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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