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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本公司制订了《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业务指南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分户管理业务指南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 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总部《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31 号),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业务指南。
  一、指定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
  为实现结算备付金账户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应严格清分其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并将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专门用于自营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证券公司确定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席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自营业务席位只能从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客户业务必须通过非自营业务席位进行;
  2. 如果证券公司同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营和非自营业务,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两个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分别用于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3. 对于A、B 股共用资金结算席位,由于自营业务席位不具有B 股交易权,并且B 股业务只能是非自营业务,因此要求B 股业务使用B 股专用席位,或者使用非自营业务的AB 股共用席位。
  二、办理股份转托管证券公司在指定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席位后,应将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中的非自营证券(或自营证券)转托管至非自营业务席位(或自营业务席位)。
  如指定的自营业务席位是AB 股共用席位,证券公司应将该席位的B 股股份转托管至非自营业务的AB 股共用席位或B 股席位,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该席位的B 股业务交易权限。
  股份转托管业务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A 股股份转托管A 股股份转托管分整体转托管和报盘转托管两种,证券公司可根据情况需要选择其中一种:
  1. 整体方式转托管
  (1)将某一席位下的全部股份转入到另一席位下,转入席位已办妥有关开通手续。
  (2)证券公司在申请办理整体转托管业务时,转出、转入双方相互商定后,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由转出方向本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交《整体方式席位股份转托管申请表》(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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