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配合深圳市场配售股份转登记至上海市场业务的开展,进行相关系统适应性程序开发。
3、受理投资者配售股份转登记申请
各证券公司应在2006年8月14日至8月24日期间接受投资者深圳市场配售股份(证券编码为003***)转登记申请,办理转登记业务:
(1)受理投资者转登记申请时,应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并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系统查验投资者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与其上海、深圳证券账户所记载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是否一致(注:个人身份证原15位号码和升位后的18位号码视同一致)。投资者上海或深圳证券账户资料不一致的,应先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投资者账户资料变更。
(2)对已开立上海市场证券账户投资者,不得重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未开立上海市场证券账户投资者,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申请开立上海市场证券账户。
(3)办理投资者配售股份转登记不收费。
4、转登记申报数据集中上传
各证券公司应在
《转登记通知》规定的集中申报期间(2006年8月14日至8月24日),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跨市场转登记数据接口(深市转沪市部分)》要求,以证券公司法人为单位于每日下午16:00前通过IST终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送转登记申报委托数据库。转登记申报数据分两类:
第一类是已开立上海市场证券账户投资者配售股份转登记的申报。
申报时间为:2006年8月14日至8月24日;
申报内容为:投资者深圳市场证券账户代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代码、深圳席位编码。
第二类是上海市场法人清算编码信息的申报,用于集中申报及批处理结束后剩余配售股份强制转登记股份挂账。
申报时间为:2006年8月14日至8月24日;
申报内容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在深圳市场的席位编码、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属法人全称及其在上海市场的法人清算编码。
(注:如果托管证券公司未申报或错误申报第一类数据,不能将配售股份转登记到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所持配售股份将按照第二类申报数据在托管证券公司名下挂账。)
5、转登记处理及数据传送
(1) 转登记集中申报期间(2006年8月14日至8月24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每天下午16:00后,对第一类申报数据中有关信息进行有效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委托序号唯一性、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代码有效性,并将核查结果通过转登记回报库(文件名ZDJHB.DBF)于当日回报给各证券公司。同时,深圳分公司于次日上午转发上海分公司的转登记转换指令回报库(文件名为ZDJZHHB.DBF)。
各证券公司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
A、对检查未通过的投资者转登记申报,应查找原因,核实投资者证券账户情况后在最后申报截止日(2006年8月24日)前重新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B、对检查通过的,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将于集中申报截止日的下一个交易日(2006年8月25日)闭市后,一次性完成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批处理。投资者可从转登记批处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2006年8月28日)起在上海市场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卖出股份。
(2)2006年8月14日至23日下午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第二类申报数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委托序号唯一性、深圳市场席位编码的有效性,并于次日上午9 :00前通过IST转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确认回报(文件名ZDJZHHB.DBF )。
对检查未通过的配售股份余股挂账法人信息申报,应在核对托管证券公司在深圳市场席位编码、法人全称及其在上海市场的法人清算编码对应关系无误后,在次日重新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在深圳市场席位编码、所属法人全称及其在上海市场的法人清算编码信息。
(3)集中申报截止日的下一交易日(2006年8月25日)16:3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投资者当日权益分派后的股份存量和已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的转登记指令生成相关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转登记,并将已转出配售股份进行退出深圳市场结算系统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数据,将转入配售股份登记到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或在托管证券公司名下挂账。
(4)各证券公司在集中申报截止日的次一工作日(2006年8月25日)18:00后,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转登记处理结果(文件名SJSGF.DBF)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的转登记处理结果(文件名g4*.mdd和cyb*.mdd),在柜台系统作相应股份变更记账处理。
6、有关注意事项
(1)如果证券公司的某个营业部没有003***股份的托管,证券公司虽不需要进行第一类申报,但是仍然需要进行上述第二类申报。
证券公司应尽量避免在转登记集中申报批处理的最后一天才做第二类申报;要切实防止因错报、漏报对应的上海市场法人清算编码信息,导致转登记集中申报批处理后剩余股份无法挂账的情况。
(2)受理投资者配售股份转登记申请时,应提醒投资者注意:如投资者在申报了配售股份转登记后,在集中申报截止日前,又发生证券账户变更的,应再次申报配售股份转登记;如投资者在上述期间又发生了股份转托管的,应到转入证券公司重新办理配售股份转登记申请,原转出证券公司关于该投资者的转登记申报自动作废。
(3)为了避免证券公司席位变动给转登记业务带来风险,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将在2006年8月25日当日停止办理证券公司席位变动相关业务,即:停止证券公司席位的关、停、并及托管证券公司席位股份的整体转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