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文件。因股份持有人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至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业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注:D字头账户股东明细清单由电脑清单替代
附件5: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初始登记的补登记处理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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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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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
│审核处理结果 │
├─────────────────────────────────────────┤
│上市公司: │
│经审核,以下非流通股初始登记补登记申请材料不够齐全或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核,不予补│
│登记。除下列不予补登记的除外,其余申报均已完成补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登记存管部(盖章) │
│ │
│ 200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
├─────┬─────┬───────────┬───────────┬─────┤
│ 序号 │D字头账户 │ 原股东名称 │ 原法人注册号 │ │
│ │ │ │ │不予补登记│
│ │ │ │ │ 详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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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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