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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引起股份转让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文件。因股份持有人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有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至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业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注:D字头账户股东明细清单由电脑清单替代

  附件5: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初始登记的补登记处理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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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全称            │           │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
│审核处理结果                                   │
├─────────────────────────────────────────┤
│上市公司:                                    │
│经审核,以下非流通股初始登记补登记申请材料不够齐全或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核,不予补│
│登记。除下列不予补登记的除外,其余申报均已完成补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登记存管部(盖章)          │
│                                         │
│ 200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
├─────┬─────┬───────────┬───────────┬─────┤
│  序号  │D字头账户 │   原股东名称   │   原法人注册号   │     │
│     │     │           │           │不予补登记│
│     │     │           │           │ 详细原因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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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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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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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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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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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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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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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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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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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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