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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第八条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单一受让人。
  第九条 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一)依司法裁决受让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受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份转让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结算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结算公司查询专用印章或者指定代理机构开户专用印章的股份证明文件,以及(如需)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六)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
  (七)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八)拟转让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涉及发起人股份的,需提供加盖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涉及国有股,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让、受让或划转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性质界定文件;
  3、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4、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5、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
  7、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股份转让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股份转让双方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外商付款凭证;
  (四)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二条 涉及执行司法裁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司法机关应当先向结算公司进行股份查询,再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司法机关至证券交易所办理司法裁决股份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二)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支付令、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司法机关介绍信、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者工作证;
  (四)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确认。
  司法裁决股份转让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司法机关至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一)至(三)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结算公司对前款所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向司法机关签收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自然人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或者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先向结算公司进行股份查询,再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办理前款股份转让确认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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