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20万元人民币,由商业银行在申请时一次性向深交所交纳。席位一经设立不得退回,但经深交所批准可以转让。
九、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用于保管和处置质押股票,以及与质押股票相关的配股认购等,商业银行不得将该席位用于自行买卖证券等其他用途。
十、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交法人结算协议并指定资金结算账号。
十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十二、每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缴纳结算基准保证金10万元。
十三、 证券公司须保证质押股票为自营股票,不存在权属争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股票质押行为真实、合法 、有效。
十四、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 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十五、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十六、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账户号、券商席位号及银行特别席位号。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号、股东代码、质押股数、券商席位号、银行特别席位号、质押类别等。数据接口见附件。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