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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报盘质押指引

  一、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四、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六、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
  七、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函(以法人名义出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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