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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本指南所称限售股份指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股份查询
  (一)限售股份网上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将最新的限售股份数据下传至上市公司网上业务系统,上市公司可凭用户名、密码以及电子证书登录我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在“股东名册业务”--“股份数据下载”--“非流通/限售股份持股表”栏目中下载到最新的限售股份电子数据。
  (二)申领书面限售股份明细表
  上市公司如需要书面的限售股份明细表,可向我司登记存管部(以下简称我部)提交“关于申领股份数据报表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我部在受理之后一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报表。
  二、收回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
  为将来办理解除限售等业务,上市公司应将限售股份股东所持有的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书收回并申请注销。
  上市公司可根据我部提供的“限售股份明细表”核查限售股份股东是否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如有,上市公司须向其收回实物股票。如实物股票遗失,股东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任一家报刊上刊登实物股票遗失作废声明(见附件2)。
  三、垫付对价偿还
  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垫付对价的情形,并且在改革后相关股东以股份来偿还对价,上市公司应向我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手续,相关业务流程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 号--垫付对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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