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
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本公司制定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交易系统转托管的通知》(深证登业〔1996〕11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通知”有以下主要区别:
1.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2.权证可转托管。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适用于A股、基金、可转换债券、国债和权证等。
第二条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本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
第三条 投资者T日(交易日)办理证券转托管,所转证券T+1日到帐。
第四条 投资者按下列程序办理证券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