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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通知


  注:根据有关规定: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不得超过十名。
  2、本次发行的证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证券,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证券登记数据接口

字段名称

类型

长度

备注

RGKZQDH

C

6

证券代号

RGKXWDH

C

6

席位代号

RGKGDDM

C

10

股东代码

RGKSFZH

C

30

身份证号/注册号/批文号等

RGKRGGS

N

12,0

认购股数

RGKRGRQ

D

认购日期

RGKGFXZ

C

2

股份性质代号

RGKGDXZ

C

2

证券持有人类别代号

RGKCLBZ

C

1

处理标志,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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