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举办焰火晚会,经公安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方可承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

  第二十七条 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燃放,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05〕88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运输路线确定,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和侦查刑事案件。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安全质量。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管理,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性、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规划布点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罚没的烟花爆竹,由公安和安监部门统一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参与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越权开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运输等有关证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