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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新调运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的封、标签,本市生产企业自销产品应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封、标签。每件一封签,每包一标签。

  第十六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常年性网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到本市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购货,也可到本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自销点购货,按照规定做到专库、专点、专柜、专人的方法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证照齐全、场地固定、无明火作业,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和具备经营能力。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禁止在经销场地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品名)的烟花爆竹。

第三章 储存运输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均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等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库区要装置避雷设施,划定消防通道并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库区内严禁烟火,仓库必须设专人保管,不准与其它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零售销售点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5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储存场所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规定。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保卫制度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运输实行准运许可。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明确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运输时应避开主干道、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地区,市供销社所属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对各旗县区销售网点进行配货,并由专车送货。本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自销点也可对各旗县销售网点进行配货,并由专车送货。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不准与其性质相抵触的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并用苦布盖严、捆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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