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购销

  第八条 市供销社所属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对所属归口经营行业实行管理,督促归口经营单位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 《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经营单位申请,市、县(旗、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 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凭《销售许可证》也可在城区划定范围内自销。对烟花爆竹质量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批发企业应优先考虑购销当地产品。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所属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对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负责到指定的生产企业统一组织货源,履行购销合同。

  第十二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包括生产企业自销点1-2个),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本着控制总量的原则暂定11家。

  第十三条 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点设置,由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布点,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乡镇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临时、季节性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9月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检,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销售网点不予年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废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