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5]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 市有关部门 :
现将《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烟花爆竹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共同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先行办理《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销售许可证》颁发烟花爆竹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购货台帐和购货凭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