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算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应提交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公章)、清算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登记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登记公司对前款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手续,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五、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告后,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告文书,登记公司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过户。六、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双边缴纳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
(一)流通股非交易过户
1、印花税:前日收市价 * 过户股数 * 3‰
2、过户费:面值*过户股数 * 1 ‰,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限售流通股非交易过户
1、印花税:每股单价(不低于1 元)* 过户股数 * 3‰
2、过户费:面值*过户股数 * 1 ‰,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三)非流通股非交易过户
1、印花税:面值 * 过户股数 * 3‰
2、过户费:
1 (1)如拟过户股份在10 亿股以下(含),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
2 (2)如拟过户股份在10 亿股以上,10 亿股以下(含)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收取,超过10 亿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 收取。
注:面值通常为1 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8 年3 月1 日
附件:
非交易过户申请表
(适用于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出让方名称
| | 证券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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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名称
| | 证券账户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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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过户数量(股)
| 每股价格(元)
| 转让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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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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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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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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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请贵公司办理证券过户登记。(出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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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信息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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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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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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