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
(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
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
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
(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
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
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4、股份的归属(原法人未进行清算的,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前提下,原法人剩余的股份只能由其股东承继)。存在多名受让人的情况下,应详细说明各自承继的份额。
(五)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