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托管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填写。
  第二十八条 其它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第八章 银行

  第二十九条 银行总行及其省级分行可以在本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专用于银行行使质押权、抵押权及因其他合法合规条件下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处置。
  第三十条 银行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
  (五)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九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一个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三十二条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复印件;
  (八)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九)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及复印件;
  (十一)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托管人结算编号;
  (十三)境内证券公司交易席位号。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无须提供本条(一)、(二)、(三)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证券账户“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前两项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后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有中文的以中文为准,无中文的以英文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

  如属基金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名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基金名称”,其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备注信息,账户资产属于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注销、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在首次办理账户业务时,可对其所属部门进行一次性授权,以后的账户业务由该部门按授权范围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章 外国战略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外国战略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还须提供律师见证的书面文件);
  (二)董事会或者其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
  (五)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六)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3)。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