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托公司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
(六)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名称-信托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五章 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及复印件;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十九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当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保险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保险产品名称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填写。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可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查询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股变更情况,经办人须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五)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号码”。
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填写。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社保基金每个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和管理人进行备案,记录其全称和营业执照号码。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应当及时由社保理事会确定的新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由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 企业年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及复印件;
(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委托授权书;
(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