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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
开立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部室:
  现印发《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类机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

第二章 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证券账户,但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
  (六)自营证券账户报备对应的资金结算主席位号;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六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第七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第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托管人受托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二)有关基金投资范围的说明或基金契约;
  (三)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出具的该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证明文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第十条 基金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名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应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加证基加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开立专门账户的,按照每一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资产托管人受基金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基金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 资产托管人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基金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四章 信托公司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按照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信托公司方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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