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实时开户业务办事流程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注意事项:代理机构不接受法院判决(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监制

  附件3:
  确认书

  (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为          ,在(我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为          ),由于(错误结果及其原因描述):
                              
  现当事人申请将            更正为                      。
  请予办理。
  (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原始开户凭证  张。

  年  月  日(加盖法人印章)

  附件4:
  证  明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               ,持有的           (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一直由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使用,截止  年 月 日,该账户内下列证券系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在我公司      营业部买入。

┌─────────────┬─────────────┬─────────────┐
│     证券名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数量(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加盖法人印章)

  附件5:
  股份认购证明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             ,
  于   年  月  日购买我公司        
  (填写股份性质)     股(填写股份数量)。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加盖法人印章)

  附件6:
B股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

  自2003年6月23日B股新版系统上线后,A、B股实时开户系统进行了合并。B股各项业务的审核标准、系统操作、数据录入等都按照《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但由于B股开户存在特殊性,为强调B股实时开户业务运作与A股的差异,便于开户代理机构业务运作,特制订本指引。
  一、 B股证券账户开立
  (一)B股投资者类型
  1、境外投资者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2)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2、境内个人投资者
  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二)B股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境外个人投资者
  (1)境外所在国家、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
  (2)境外所在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
  (3)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开立的文件。
  3、境内个人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B股证券账户开立程序
  1、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应当核验下列材料:
  (1) 个人投资者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填妥的《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外机构投资者
  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及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④填妥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如提供的注册证明文件未注明号码,可按以下办法确认注册证明文件号码:
  ◆机构投资者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登记税号;
  ◆其他与该机构开立有关的文件编号,如该机构内部使用的开立文件档案编号等。
  2、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开户代理机构栏签署“已审核”并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及签名。
  3、开户资料录入
  (1)股东姓名:股东姓名必须为全称,其字符长度不得少于4个字节。如果投资者既有中文名称又有英文名称的,只输中文名称。
  股东姓名为汉字时,汉字的左边或汉字之间不得有空格、符号、数字等;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括号加同音字或形近字代替,例如“陈容喆”,应录入“陈容(吉”;“朱鎔喆”,应录入为“朱(容(吉”。
  (2)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注册证号码):构成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左边及数字、符号、字母中间不得有空格;
  (3)国籍、投资者类别:必须按照本公司提供的《实时开户数据接口规范》录入;
  (4)通讯地址:不得少于10个字节,可夹杂字母或数字等;
  (5)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资料应完整录入。
  4、开户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打印B股证券账户卡,打印B股证券账户卡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字体、字号:四号仿宋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