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户代办点应按以下要求录入开户资料:
(1)股东姓名(单位名称):必须完整、准确录入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用单位简称,左边或汉字间不得有空格、符号、数字等。
(2)名称中涉及电脑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括号加同音字或形近字代替,例如“陈容喆”,应录入“陈容(吉”;“朱鎔喆”,应录入为“朱(容(吉”。
(3)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号应为15或18位数,首位数必须为1-9,中间必须为0-9,数字间不得有空格,出生月、日分别为01-12、01-31,18位数的末位必须是大写字母“X”或0-9的数字。
(4)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注册号”栏应输入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的注册号码,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则不输入副本的流水号。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合资企业等注册号具有汉字的需全部录入,注册号的左边或构成注册号的汉字、字母中间不得有空格。不得把执照号码或其它代码、证照编号等号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号。
(5)通讯地址:必须是有省或市的详细地址并不得少于5个汉字。
(6)邮政编码:应为0-9的6位数字,中间不得夹杂其它字符或空格。
(7)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中间用“一”连接。
(8)开户日期:年+月+日,格式应为yyyymmdd。
(9)股东性质:必须根据《实时开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开户股东性质定义表准确录入法人股东性质类别,个人股东性质为空格。
8、本公司系统对开户代办点传送的开户资料进行实时审核,确认的自动配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开户申请资料拒绝配号并提示不确认原因,即时将已配号的证券账户及拒绝配号的原因返回给相应的开户代办点。对于已配号开出的账户,下一工作日本公司仍将进行人工检查。
9、开户代办点必须按证券账户上的内容与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不得添加任何与证券账户卡上内容无关的资料。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字体、字号:四号仿宋体。
(2)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左边不得有空位。
(3)持有人名称:为投资者的全称。
(4)开户日期:证券账户卡打印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即“yyyymmdd”。
(5)开户机构:打印开户代办点名称及代码。
(6)加盖开户代办点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
(7)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专用章。
10、本公司人工检查前一工作日(T-1日)经本公司系统实时配号的开户数据。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开户数据,打上股东资料待补充标记,T+1日本公司一次性将T-1日开出的不规范开户数据返回相应开户代办点的开户回报库。
11、开户代办点每天早上必须检查开户回报库有无本公司人工返回的待补充更正的开户数据(摘要代号与无效委托错误摘要代号相同,返回日期与委托日期不同的数据属人工检查后待补充资料的数据),并于当天将不规范的开户数据补充更正完整,处理方法详见《实时开户业务办事流程指南》中的“八、异常业务处理”。
12、开户代办点办理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业务,按个人每户50元,法人每户500元,基金账户每户5元标准收费。
三、查询股东资料
1、开户代办点应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其账户注册资料、拥股、股份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等服务;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地方性登记公司或其承接单位还应提供本公司收帐前(1996年5月18日前)该公司托管登记的股份变更、托管等情况的查询;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其他范围的查询由本公司统一受理。
2、开户代办点受理个人投资者查询股东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只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不需提供);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只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填写)或《查询申请表》(查询拥股等情况时填写,见附件1)。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开户代办点还应核验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的,开户代办点应当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4、开户代办点受理法人投资者查询股东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只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不需提供);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只查询账户注册资料时填写)或《查询申请表》(查询拥股等情况时填写,见附件1)。
5、开户代办点可直接通过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查询投资者的账户注册资料,录入报送的数据为:证券账户或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6、开户代办点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开户资料查询数据,打印查询确认单交申请人,对不确认的数据应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7、开户代办点受理投资者查询拥股及股份变更资料的申请,审核材料确认后,经办人及负责人应当在《查询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开户专用章,由其总部指定的部门或开户代办点复核,加盖开户专用章并编序号后将申请表传真至本公司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办理。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对于每天9:00前收到的申请表,当天处理后下午将查询确认单传真返回其总部指定的部门或开户代办点;对于9:00后接收到的申请表,将于下一工作日将查询确认单传真返回。
8、开户代办点办理投资者查询开户资料免收费,查询拥股按每户20元标准收费,查询股份变更记录与送配股情况按每户50元标准收费。
四、变更证券账户资料
1、投资者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等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开户代办点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变更证券账户资料手续。
2、投资者申请变更证券账户资料,同时需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的,必须在申请表上注明“已遗失证券账户卡”,开户代办点应当在变更证券账户资料后按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程序办理。
3、开户代办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新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或姓名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原姓名、原身份证号及新姓名、新身份证号);
(4)填妥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投资者申请变更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升位除外)的,开户代办点应当核验上述全部材料;投资者申请变更其他资料的,开户代办点应当核验(1)(2)(4)项材料。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时,开户代办点还应核验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开户代办点受理法人投资者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发证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证明或公告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填妥的《变更证券账户资料申请表》。
法人变更单位名称与注册号的,开户代办点应当核验上述全部材料;法人变更其他资料的,开户代办点应当核验除第(2)项以外的材料。
5、开户代办点核验法人申请材料应注意:
(1)变更证明必须写明变更前、后单位名称及注册号的准确内容,变更证明中有改动或补充处需加盖发证机构更正章或发证机关确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