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要求,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我分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账户规范工作的数据接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为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特制订本指引。
一、休眠账户数据申报及相关工作
(一)休眠账户生成
1、2007年9月1日至28日,各证券公司应以法人为单位,通过D-COM 系统向本公司报送证券账户余额为0、资金账户余额大于100 元的,以及证券账户余额为0、资金账户余额小于100元但证券公司认定不属于休眠账户的A股账户数据(数据接口见附件2,①、账户规范委托库ZHGFWT.DBF)。
本公司接收数据报送的时间为交易日9:00 至15:00(下同)。
本公司在收到证券公司报送数据的当日收市后,检查账户的有效性等内容,并将数据检查结果返回相应证券公司(数据接口见附件2,②、账户规范回报库ZHGFHB.DBF)。
2、2007年9 月28 日收市后,本公司筛选出截止2007年7 月31 日连续3 年以上无交易、证券账户余额为0 的A股账户,剔除前款所述证券公司报送的A股账户,形成休眠A股账户。
(二)休眠账户另库存放 自2007 年10 月8 日起,本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另库存放休眠A股账户,并发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作限制交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