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强化以高收人者为重点的税源源泉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18号)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型,分别建立完善相应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档案。应自行选择一定数量的高收入个人为重点纳税人,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目前,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纳税人应不少于300人,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纳税人应不少于150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对其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不断扩大重点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管理范围,直至实现全员全额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等征管工作,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按照规定逐栏逐项填写《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一户式”档案,尽可能地将扣缴明细申报资料纳入计算机管理,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扣缴义务人暂按季报送明细申报资料。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逐步提高重点行业、企业扣缴明细申报率入手,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2007年底以前,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医院、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高等院校、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等行业和企业的扣缴明细申报率要达到80%以上,一般行业和企业的扣缴明细申报率要达到60%以上。
(三)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重点纳税人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对信息化建设较好的地区,在实行扣缴明细申报和为重点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总结经验,不断扩大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为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2007年省局将从各市、州、地选择部分信息化建设较好的征收单位全面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