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注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纳税能力的分析估算。
1、积极加强与经贸、发展与改革、国税、财政、统计、抽样调查、银行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信息采集和处理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关联的各种经济信息,增强将相关信息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的科学性、针对性、全面性。
2、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采集、利用企业的各种纳税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日常管理掌握纳税人全面的生产经营情况,健全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的整套管理档案,为纳税评估提供实用性的数据资料。
3、加强纳税评估人员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财务分析、比对判断能力以及典型案例解剖讲解、计算机操作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尤其要加强财务分析技能的培训。
4、健全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预警值。一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17号)的要求健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二是建立两类参照指标:纳税人基期指标和纳税人所在行业平均值指标。三是根据我省未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的实际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合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预警值。四是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探索构建多税评估、联合评估的管理运行平台。
(七)有重点地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29号)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工作。首先应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本地区纳税人基本情况。其次要针对纳税人的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信誉等级等合理进行分类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属地管理和税源规模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信用等级,探索分行业管理办法。第三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为科学分类管理提供支撑。对未实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地区,要从2007年开始,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分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