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223号)的要求加强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弥补亏损建立台帐,内容包括:l、亏损年度、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2、已经弥补的亏损年度、弥补金额、待弥补的金额;3、弥补亏损所得的类别(分应补税投资所得、不需补税投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各项所得各自弥补亏损的金额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发挥税源管理、法规、稽查等部门的作用,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中应把享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弥补亏损等纳税人作为工作重点或检查管理对象。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当年7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时应附本地区财产损失明细表(见附件5)、减免税明细表(见附件6)、弥补亏损明细表(见附件7)。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收人分析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黔地税办发〔20O6〕1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入分析月报工作,及时体现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果,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分析的时效性、准确性、连续性、相关性。企业所得税分析内容至少应包括:
1、月度收入情况分析。包括(1)本凡总体收入情况分析;(2)本月总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分析;(3)分行业收入情况分析;(4)分经济类型情况分析。
2、累计收入情况分析。分析内容比照月度收入情况分析。
3、弹性系数分析。分析反映企业所得税与利润总额之间的变动规律,同时还应开展分行业和分经济类型的企业所得税弹性分析。
(五)完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O0号)的规定执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汇缴期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各级地万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汇算清缴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调增和调减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全面推行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加强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和服务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州、地地万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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