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复减免税之日起,纳税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办理退库手续。
3、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宜,有审核审批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实行集体审核审批制度,集体审核审批成员应由本局有关领导及法规、计会、监察、征管、所得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减免税建立台帐,内容包括:(1)企业经济性质、主营业务、成立时间;(2)纳税人申报减免税金额、本级或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金额;(3)减免税理由、依据、减免期限;(4)减免税用途及其它。
(二)加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执行,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1、纳税人财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O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万税务局审批。
2、省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申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审批,须由省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后会签法规部门同意再批复,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财产损失须经省局所得税减免合议小组审定后批复。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财产损失审核审批意见转呈表(见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转呈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地万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立即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指定审核表见附件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IO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财产损失建立台帐,内容包括:(1)纳税人经济性质、主营业务、成立时间。(2)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金额、本级或上级机关批准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3)财产损失类别(分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等)。
(三)加强已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