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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6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29号)的规定,按照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和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经省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我省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必须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黔地税发〔2006〕89号)的规定办理,严格按照减免税申请受理、审批权限、审核审批的办法执行,强化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减免税备案工作。
  1、对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采取项目审批和金额审批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项目审批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已预缴但未汇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项目方式进行审批。
  金额审批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以前年度缴纳和对纳税人申请时已预缴并已汇算的企业所得税。
  无论实行何种审批方式,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表及纳税人基础资料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立即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指定表见附件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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