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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失效]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诫勉,并调离工作岗位;两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应该解答、受理、办理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的,视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三次以上的,予以诫勉,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对待,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后再次被投诉的,予以待岗,直至辞退。
  第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未在办事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职责涉及多个单位,未制定公开办事流程图;工作人员上岗未佩带工作牌;不涉密的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纪律等未公开的,视为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
  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服务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未同等对待的,视为办事不公道。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三次以上的,予以诫勉。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三次以上的,予以诫勉,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对待,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后再次被投诉的,予以待岗,直至辞退。
  第六条 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相关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未一次性告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视为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三次以上的,予以诫勉,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对待,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后再次被投诉的,予以待岗,直至辞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其他内设部门的事项未及时协助办理;对涉及外单位的事项未及时主动协调;本单位事项办结后未及时移交其他单位的,视为办事推诿、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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