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上述第(1)点的基础上,对出口增幅每超过3个百分点的企业,第一档次的再奖3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3万元);第二档次的奖2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2万元);第三档次的再奖1000元(此奖项封顶奖金为1万元)。
三、为扶持和鼓励我市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对我市民营进出口企业(指集体、私营)扩大出口给予奖励,发给奖金和奖牌
(一)出口总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出口与去年相比保持增长的,发给一等奖奖牌、奖金2万元。
(二)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出口与去年相比保持增长的,发给二等奖奖牌、奖金1.5万元。
(三)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且出口与去年相比保持增长的,发给三等奖奖牌、奖金1万元。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表彰
(一)对有出口经营业务、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信誉好、效益好,且当年上缴所得税数额在全市列前20名的外商投资企业,评为外商投资先进企业,发给奖牌;山区县有经营出口业务、文明经商、信誉好、效益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当年上缴所得税额未能进入全市前20名的,可对该县缴纳所得税最多的前3名外商投资企业,评为市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发给奖牌。
(二)对经营第三产业、没有进出口经营业务、当年税前利润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评定为市外商投资先进企业,发给奖牌。
(三)对当年投资“三高”农业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表彰,发给奖牌。
五、几点说明
(一)上述奖项,凡符合考核标准的,达到一项奖励一项。
(二)奖给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承担市下达出口和吸收外资计划任务的市直单位的奖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奖给企业的奖金,由市财政负责解决50%,企业自行解决50%。
(三)奖给县(市、区)的奖金,50%奖给县(市、区)政府,50%奖给当地外经贸局。
(四)获奖单位内部的具体奖励办法由获奖单位自行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统计和财会会计核算制度,如实上报各项指标完成实绩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收回奖牌和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及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