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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目录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
  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三、安装和开通PROP系统
  四、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
  五、终止结算业务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开立
  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三、证券账户注销
  四、证券账户挂失补办
  第三章 登记存管业务
  一、错误交易更正
  二、代发权益
  三、司法协助
  第四章 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
  一、划入资金
  二、划出资金
  三、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
  四、最低结算备付金
  五、结算互保基金
  第五章 清算交收业务
  一、清算交收原则
  二、中央清算过程
  三、证券交收过程
  四、资金交收过程
  第六章 数据发送与查询
  一、登记结算数据发送
  二、持有及交易记录查询
  三、结算账务查询
  附录:
  一、费用标准
  二、登记结算文件格式说明
  三、登记结算业务联系电话
  四、电话查询系统使用说明

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首先应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与我公司签订资金结算协议,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根据我公司业务规则和本指南办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证券托管等业务。
  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托管人应在我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应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1、托管人到我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两联);
  (4)《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其中银行代码由我公司给定,不需托管人填写;
  (5)印鉴卡(一式三联)。印鉴卡正面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相关人员私章;印鉴卡反面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
  (6)资金结算协议;
  (7)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一式两份);
  (8)PROP用户联网登记表;
  (9)结算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10)法人授权书;(如存在授权关系,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材料(3)、(4)、(5)、(6)、(7)、(8)、(9)由我公司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我公司审核前款所列材料无误后,与申请人签订《资金结算协议》、《PROP联网使用合同书》。同时,为申请人分配清算编号、设立清算用虚拟席位、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将加盖我公司结算专用章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申请表》、《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及印鉴卡各一联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三、安装和开通PROP系统
  PROP系统(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articipant Remote Operating Platform)是我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目前我公司结算参与人均使用PROP2000开展相关业务。托管人与我公司签订《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填写《PROP用户联网登记表》后,由我公司认可的供应商为托管人安装PROP网关及相关软件、硬件,并负责调试、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
  四、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
  1、名称变更
  托管人名称变更后,需到我公司办理结算备付金账户更名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容申请表》(一式两联);
  (4)《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一式两联)。变更前预留账号一栏必须填写原预留账号。变更预留收款账号的办理手续与新增预留收款账号相同。银行代码由我公司给定,托管人不填写该项内容;
  (5)印鉴卡(一式三联),印鉴卡正面加盖新的财务专用章或清算专用章一枚、私章一枚或多枚;印鉴卡反面除公章及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外需加盖原预留印鉴;
  (6)资金结算协议;
  (7)PROP联网及使用合同书(一式两份);
  (8)结算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我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与申请人签订资金结算协议、PROP联网使用合同书,同时办理相应更名手续。
  2、其它变更
  若托管人仅变更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则只需提供材料(4)。若托管人仅变更预留印鉴,则只需提供材料(5)。
  五、终止结算业务
  1、托管人因与我公司所签协议终止等原因不再办理合格投资者托管业务时,应及时向我公司申请注销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结算备付金账户注销需提供《撤消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
  2、我公司在收到销户申请后,确认托管人已无未了业务并结清与我公司的债权债务后,通知托管人将结息后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划出并撤销该账户。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开立
  合格投资者应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直接到我公司办理开户事宜。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即T+1日(T日为开户日)生效,新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办理指定后方可进行交易。
  合格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时,可以对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非交易过户等业务一次性授权;托管人获得一次性授权后,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出具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托管人在首次办理账户业务时,可对其下属的托管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性授权,以后的账户业务由该部门按授权范围授权经办人办理。
  1、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我公司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4)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8)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13)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签订的错误交易防范和处理协议。
  2、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第一、1条中的第(6)、(7)、(8)、(9)、(10)、(11)、(12)、(13)项材料。此外还需提交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账户持有人全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简称和托管人简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合格投资者全称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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