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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水旱风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6.2.4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全市各级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发生水旱风灾害的卫生应急预案,掌握和及时评估医疗救治资源、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信息,统一调配各种资源,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治安保障

  治安维护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制定防御水旱风灾害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灾区、抢险工地和重点水利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6.2.6物资保障

  6.2.6.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经贸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2.6.2各级三防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洪重点地区,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市防总规划、建设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仓库,并根据全市各防洪工程现状及其防汛物资储备情况,适量储备防汛物资;各地的防洪工程要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备足防汛物资。

  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工程所在单位、县(市、区)的防汛储备物资,不足时调用市防汛储备物资,必要时由市防总向省防总提出申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市、县级防汛物资的调拨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抢险急需,必要时也可依法向社会征用抢险救灾物资。

  6.2.6.3干旱重点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用。

  全市各城市、集镇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6.2.7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风自然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灾影响较大的欠发达地区,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由市给予适当补助或向上级请示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灾害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在抗击严重灾害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灾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2.9供电保障

  肇庆供电局和各供电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防御水旱风灾害需要的电力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遇到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民政、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港口、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负责水上紧急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公众信息交流

  6.3.1.1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6.3.1.2对本地区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者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应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6.3.1.3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大力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教育,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6.3.1.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三防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6.3.2培训

  6.3.2.1坚持和完善对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进行三防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将工程抢险、防御热带气旋知识和防洪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列为培训内容。

  6.3.2.2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分别组织开展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6.3.2.3驻肇部队加强抗洪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6.3.3演习

  6.3.3.1各级三防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御水旱风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3.3.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3.3演习内容应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7.善后与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水旱风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在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较大、一般水旱风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的相关做法进行。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7.1救灾救济

  7.1.1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市防总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省防总或省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下开展。各级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1.2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核实汇总灾情,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相关救灾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7.1.3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资金支持。

  7.1.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救治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7.1.5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7.1.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部署灾后渔业生产自救,做好恢复渔业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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