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发布热带气旋警报,但热带气旋移向、移速改变,影响程度减轻,未来48小时内预报责任区内风力<8级(但≥6级)。
(3)热带气旋已登陆或远离广东,但责任区内仍受热带气旋影响,有6-7级风或有暴雨。
3.4.3.2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及发布
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热带气旋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后,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并解释相关信号的含义。
4.先期处置
洪水、干旱、台风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的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
4.1江河洪水
4.1.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应按照防洪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工作。
4.1.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三防指挥部以及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方案,实施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拦洪错峰调节以及泄洪、抢排、清障、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启动分洪河道和蓄滞洪区等防洪措施。
4.1.3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部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以及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
4.2渍涝灾害
当出现轻度的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要及时实施水利工程调度和排涝工作;必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统筹协调。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加大防洪的压力。
4.3山洪灾害
4.3.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可能致险的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三防指挥部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视情作出紧急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的决定;转移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3.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以及出现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
4.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发生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一)型以上水库垮坝事件的地方三防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防总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水旱风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5.1.2市政府和市防总负责全市性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防总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各地发生的水旱风灾害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三防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机构或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5.1.4水旱风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情况。发生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5对因水旱风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5.1.6进入汛期或在其他三防事件应急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有关情况的动态,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2应急响应启动
5.2.1按水旱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市防总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各级别应急响应的处置工作。
5.2.2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Ⅰ级预警启动后,经市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洪、防风或紧急抗旱期。
5.2.3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Ⅱ级预警启动后,市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按相关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4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Ⅲ级预警启动后,市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按相关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5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Ⅳ级预警启动后,市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按相关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3指挥和协调
5.3.1防洪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1.1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由市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防总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汛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洪工作重点,视情启动经市政府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面部署防汛应急工作。同时,市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属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总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防总设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气象水文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值勤组等12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市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1。
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或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县级成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3.1.2防洪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防总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视情况启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重大洪水方案,对防汛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市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防总视情况设立宣传报道组、气象水文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执勤组等11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市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1。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或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总或市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
5.3.1.3防洪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