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标准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小于5年
一遇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5~10年
一遇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10~20年
一遇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20~50年
一遇每3小时或2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50年一遇
以上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信息
(1)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天18时前向市防总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市防总。
(2)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情况、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3.1.2.2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防总。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情况、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以及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县级三防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总,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3.1.4.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耕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3.2预警报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组织准备。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以及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4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防汛抗旱检查。各地应在汛前、汛后或预报发生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洪水预警
3.2.2.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库区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必要时水文部门予以技术支持。当监测发现即将出现洪水时,应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的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各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各预报监测单位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3.2.3干旱灾害预警
3.2.3.1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和城乡供水部门负责干旱灾害的预报监测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源的可用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定干旱情况。
3.2.3.2各县(市、区)防办于每月的1日向市防总上报《工程蓄水情况统计表》,城乡供水部门按要求向市防总报送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遇特殊情况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3.2.3.3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降雨情况预测、监测工作。每日上午向市三防办报告过去24小时全市各主要雨量站降雨量和未来24小时降雨预测情况,每周向市三防办报告未来10天的降雨量预测。
3.2.3.4各县级以上市区、城镇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减少、污染以及因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原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供水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三防指挥机构报告。
3.2.3.5对出现的旱情,市防总应及时召集水利、气象、水文、供水、农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确定干旱的等级,研究防旱抗旱措施。
3.2.4热带气旋预警
3.2.4.1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以天气报告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的形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对本地的影响,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以及热带气旋消息、热带气旋警报、热带气旋紧急警报和热带气旋解除警报。
3.2.4.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监测预报。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2.4.3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三防指挥部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2.4.4加强对城乡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前做好水上养殖等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3.2.5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应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6山洪灾害预警
3.2.6.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3.2.6.2对可能出现山洪灾害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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