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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6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6〕25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启用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规格增大、联次增加、纸张由无碳纸改为干式复写纸,使发票印制成本增加。现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发票名称

版面

规格(mm)

联次

单位

份数

用纸

收费标准

备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金额限制

241×177

1

干式复写纸

0.69元

电脑版


  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31号)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电脑版)工本费收费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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