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6日)废止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6〕25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启用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规格增大、联次增加、纸张由无碳纸改为干式复写纸,使发票印制成本增加。现重新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发票名称
| 版面
| 规格(mm)
| 联次
| 单位
| 份数
| 用纸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无金额限制
| 241×177
| 六
| 份
| 1
| 干式复写纸
| 0.69元
| 电脑版
|
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31号)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电脑版)工本费收费标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