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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用地面积、建筑标准以及人员、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等配置,应当适应本企业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需要,具体指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06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GA577-2005着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开展执勤备战和训练。
  第十二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服从公安消防部门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一个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内的多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重大事故联勤作战机制,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成立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主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副主任、各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特点,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价,构建和完善高效运行的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企业动火管理应根据各生产、储存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动火管理级别划定,实施动火审批制,严格进行动火现场监护。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和防雷、防静电检测,确保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使用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确定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人员,配置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器材,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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