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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规划编制衔接机制。各级各类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应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盟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盟市发展改革部门送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与自治区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自治区有关部门与自治区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要逐步形成送相邻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的机制。相邻盟市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部门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编制自治区级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三)实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度。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审议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审议组等,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或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和联合审查后,须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未经论证和审查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
  (四)严格规划审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情况、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要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实行规划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审批盟市的各级各类地方性规划。
  (五)完善公布和备案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各级各类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规划编制部门应在规划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规划报送备案。
  (六)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规划评估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规划编制部门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应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并予以公布。
  四、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规划编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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