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界定专项规划编制领域。编制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资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自治区级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已由市场调节的领域可不再编制专项规划。
2.专项规划的编制。自治区级专项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自治区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应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范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编制专项规划可以与总体规划同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专项规划的批准。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大额投资的自治区级专项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自治区级专项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主要由市场调节的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盟市级、旗县级专项规划的审批方式可参照自治区级专项规划的审批方式确定。
(四)区域规划。自治区级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自治区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规划的依据。
1.区域规划的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实施的保障措施等。自治区级区域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2.区域规划的批准。自治区级区域规划草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按照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规划编制的体制和机制。
(一)做好规划编制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自治区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立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认真搞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保证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