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分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盟市以下不再编制。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具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2.旗县功能区划。旗县功能区划也称旗县空间发展规划,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各类规划在旗县范围内的具体落实,是旗县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的依据。旗县发展要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旗县行政区域内城市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的布局和范围,明确各类土地的空间布局、原则和方向,并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有机融入到具体空间,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乡村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3.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送审前,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自治区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审议稿完成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审批后的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及时在媒体(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体现发展战略意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各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
1.总体规划的编制。自治区级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盟市及旗县级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总体规划的前期工作和起草。起草总体规划前,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预测发展目标并测算相关指标,论证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合理吸收相关规划的内容。
3.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自治区级和盟市级总体规划在送审前,应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总体规划草案审议稿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审批后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布。
(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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