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114号 2008年12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民经济规划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按照国家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的要求,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自治区级规划、盟市级规划、旗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
自治区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展望到10年以上。盟市、旗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二、加强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国家规划体系的要求,加快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为支撑,各级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在一定时段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战略进行适度修订,是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市县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级分别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内政发〔2008〕33号)要求具体组织实施。